文化公民權之實踐與賦權:以2006 臺北電影節為例
本文旨在探討地方政府如何透過制度設計,推動公民實踐其文化權利。近兩年政府較重視「文化接近權」-民眾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在西方國家中,更重要的領域卻是「文化認同權」、「文化再現權」的保障,使不同文化群體,如少數民族、同性戀、婦女等社會弱勢團體,能追求自身社群的權利以及各種價值、信仰等文化認同,並透過各種媒介「再現」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點,使長期因不被了解甚至污名化所造成的「刻板印象」能夠被消除,進而獲得多數群體的尊重。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學者Hanvey(1976)也指出:世界觀教育乃是學習超越國界及相互關聯的系統(如生態、文化、經濟、政治等論題),包含學習和瞭解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民,並能從他人的觀點來看世界;而Cogan&Derricott 更認為,公民為有效回應全球面臨的挑戰,在二十一世紀中必須具備八項特質,其一即為:瞭解、接納與包容文化差異的能力。故地方政府如何建構一良好環境,透過「文化再現權」拓展公民之「世界」、增進其「包容力」,甚至是促成公民對自身權利之覺醒,乃成為首要之務。
本研究個案為 2006 臺北電影節,其連續四年成功以「城市影展」作為主題,介紹巴黎/布拉格(2002)、京都/墨爾本(2003)、馬德里/巴塞隆納(2004)等城市風格電影,有助於市民瞭解他國文化。2006 年的焦點城市則鎖定加拿大的多倫多及蒙特婁。此外,以「詮釋你眼中的臺北」為題的「臺北主題獎」更鼓勵民眾拿起攝影機創作﹐有助其瞭解「在地文化 」。
透過「紮根理論」研究法,訪問十位觀眾後,歸結出文化公民權之實踐型態:(一)「文化資本」的積累,如「世界觀」的涵養;(二)「文化包容力」的培養,如認識、接納次文化以及次文化群體;(三)「文化認同」的建構,提供「地方認同」、「國族認同」的管道。最終藉由「深度訪談法」歸結民眾在實踐「文化公民權」時遭遇之阻礙,嘗試建構出以文化公民權為導向的文化賦權模式。
江震浩
服務單位: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研究所政治經濟與政府組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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