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社會治理結構的合作主義導向論析
相對於其他地區,在某種意義上,形成於澳葡時代的澳門社會治理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合作主義特徵與導向。具體表現在社會治理的社團組織基礎及其功能化分佈、合作主導的政府與社團關係、社會整合以社團為中心、共同體本位的社會價值理念等方面。對澳門治理結構的未來發展,從合作主義視角觀察,首先,應以指導與監督、合作與仲裁來定位政府角色;其次,通過創設組織活動載體、改變資源輸入方式等措施,形成並鼓勵民間社團與政府的制度化聯繫與表達。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引導與調節現有社團結構,創設不同層次的組織載體與社會協商對話制度體系,推動合作主義治理結構的良性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