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改革之治理與組織型式選擇

民營化及行政執行代理機構的引進,已然成為近年來公共部門最具論證性的行政改革議題。當這一波改革方式在歐美等先進國家蔚為風潮之際,開發中國家及新興工業國家也刻正加入此一改革的行列中。然而,儘管公共部門追求改革的聲浪方興未艾,相關的政治經濟理論卻難以解釋存在於傳統行政官僚組織、行政執行代理機制與民營化間的實質改革差異。而本文的研究主旨,即根基於組織經濟學之基礎以於探究行政改革中,不同治理模式選擇的理論意涵,以作為機制選擇的政策參考。

本文之主要研究發現如后。其一,雖然行政執行代理機制無法達成最適資源分配的情境,她卻能穩定化行政機構的最適監管活動與代理人的最適努力水準。意即此一治理機制可以適度抑減因市場價格變動所帶來的行政收益波動,並從而誘引最適努力水準。其二,本文經由三種治理模式的比較,得以探究行政執行代理機制的基本特性。此如,在模式演繹中即可發現行政執行代理機制與民營化對於預算限制即有不同的最適努力水準與所需的監管活動。在行政代理機制中,當預算增加時,基於產出函數的互補性,代理人的努力水準將降低,而在民營化中則將會增益。此外,在行政代理機制中的代理人努力水準與原行政部門的監管活動均要比傳統行政官僚體系來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