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方自治團體到市府派出機關—五都改制後區公所角色功能的再定位與再思慮
立法院於2009年4月修正我國「地方制度法」第7條,賦予縣市合併、改制之法源,同年6月計有7件合併改制案送交行政院審核,行政院於同年6月29日審查完成,7月2日經行政院第3150次院會通過臺北縣單獨改制直轄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合併改制直轄市,並於2010年12月25日完成前述四個直轄市的改制;自此,臺灣地方自治史上,進入所謂「五都」的時代。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所涉及的制度變革與相關業務功能調整之議題甚多,其中關於原非直轄市之縣市,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原鄉鎮市自治團體亦將改制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並更名為區。本研究旨在探討五都新制實施初期,對於直轄市區公所之角色功能的相關議題,藉由文獻探討、深度訪談及問卷調查等多元研究方法蒐集各類資料;本研究係屬探索性研究,論文內容以問卷調查之結果分析為主,調查對象為現任直轄市之145位區長,回收問卷119份,回收率達82.07%,且均為有效問卷。本研究初步發現:(1)目前直轄市之區長,在區業務功能調整方面,最關心市政府能否將清潔隊的指揮管理權下授;(2)多數區長認為目前區公所的課室業務功能,尚能滿足區內民眾需求;(3)多數區長認為目前區長職務列等偏低,未來應可適度提高;(4)多數區長認為未來區的行政區劃,最需考量的是都會及非都會的地域差異;(5)多數區長對於直轄市區公所體制採取一市二制或可保留非都會區之鄉鎮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兩種作法,均傾向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