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勞動關係與制度建構之探討
談到「治理」,無可否認地,公、私部門有所不同。由於公、私部門面對市場制約力量有所不同,勞動關係及其制度因而有所差異,自然而然就影響到「治理」的推動與實踐。對涉及勞動者組織權、協商權和爭議權的勞動權利保障而言,在市場制約力量相對較弱的情形下,由於公部門的勞動關係係一向勞動者傾斜的關係,勞動者上述三項權利的行使因而受到許多的限制。
然而,長期以來,當討論到公部門的勞動關係及其制度時,為政者常基於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的立場否決公部門勞動者有組織工會的權利,更遑論勞動者協商權與爭議權應該予以保障。事實上,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基於結社自由權利保障的立場,公部門勞動者組織工會的權利多半是受到保障的,協商權和爭議權卻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為何如此,正是本文探討的最主要目的。
綜合而論,本文探討的重點與方向包括以下三點:
一、透過理論的運用,闡述公部門勞動關係的特性。
二、比較各國對於公部門勞動關係制度建構的異同。
三、探討公部門勞動關係制度建構的政策方向。